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本文本受德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德国法律理解进行解释。德语版本始终优先。
§ 1 常规信息,适用范围
1.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方与客户(以下也称为"买方")之间的所有业务关系。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买方是企业家(《德国民法典》第14条)、公法意义上的法人或公法意义上的特别基金的情况。
2.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尤其适用于销售和/或交付可移动物品(以下也称为"货物")的合同,无论货物是我方自己生产的还是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德国民法典》第433条和第651条)。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作为框架协议,其各自版本也适用于今后与同一买方签订的可移动物品的销售和/或交付合同,而我方无需在每种情况下再次指出这些条款。
3.Wieland Electric GmbH的相应有效的合同一般条款和条件(软件许可协议)适用于所提供软件的转让、使用和销售。该协议可在Wieland Electric GmbH的网站(https://www.wieland-electric.com/de)下载区查看。
4.仅我方的《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买方的不同的、冲突的或补充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我方明确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该同意要求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即使我方在了解买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GTC)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向买方交付。
5.在个别情况下与买方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加协议、补充和变更)始终优先于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书面合同或我方的书面确认对于此类协议的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
6.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向我方作出的法律相关声明和通知(例如设定期限、缺陷通知、撤销或减少声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为有效。
7.提及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仅具有澄清意义。即使没有此类澄清,法律规定也适用,除非其在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直接被更改或明确被排除。
§ 2 签订合同、在线商店、文件
1.我方的报价可能会有变动且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我方向买方提供了产品目录、技术文件(例如图纸、规划、计算书、计算结果、DIN标准参考)、其他产品说明或文件(也包括电子形式),我方保留其所有权和版权,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只有在我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这些文件才能提供给第三方。所包含的技术数据(包括重量和尺寸)均经过仔细制定,错误除外。这同样适用于我方销售文件中的所有数据。
2.在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采购物品的供货范围、外观、性能、尺寸和重量等方面的描述信息不构成保证承诺。
3.在我方的在线商店提交订单(需事先注册并确认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即表示买方提出购买相关货物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在发送订单之前,买方可以随时更改和查看订单数据。但是,买方只有在点击"接受《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按钮接受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将其包含在报价中的情况下,才能向我方提交报价并将其发送给我方。收到报价后,买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我方的自动收据确认,其中再次列出买方的订单,买方可使用"打印"功能将其打印出来。自动收据确认仅证明我方已收到买方订单,并不构成对报价的接受。只有当我方向买方声明接受时,才视为我方接受了买方的报价。
4.向我方的销售代表和代理机构提交的订单仅在我方确认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5.买方订购货物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除非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我方有权在收到订单后2周内接受该合同报价。
6.接受可以通过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如订单确认)或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进行。
§ 3 交货期、交货延迟
1.交货期为单独商定或由我方在接受订单时指定。如果已就货物的发送达成一致,则交货期和交货日期指的是向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受托运输的第三方移交货物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安装义务或放弃验收,则不适用本条款。
2.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期从订单确认之日算起,但不得早于买方及时、妥善履行其义务的时间,特别是不得早于买方提供所需文件、批准和放行文件以及收到约定的首付款的时间。
3.我方有权部分交货,当
- 买方可在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部分交付的货物时,
- 剩余订购货物的交付已确保时,及
- 买方不会因此产生任何重大的额外成本或费用(除非我方同意承担该费用)时。
4.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事件(例如任何形式的运营中断、不可避免的原材料或能源短缺、劳资纠纷、罢工、停工、劳动力短缺、意外的流行病或传染病、难以获得必要的官方许可、官方豁免或供应商未能交货或未能正确交货或未能按时交货)而导致无法交货或交货延迟,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此类事件使我方交货或履约变得十分困难或不可能,并且这种阻碍不仅是暂时性的,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在撤销的情况下,我方将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费用。
5.如尽管我方事先签订了相应的购买合同,并采取了适当的商业谨慎措施,但我方非因自身过错而未收到交货物品,则我方也有权撤销合同。如果不能按时交货,我方将立即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根据此信息撤销合同。
6.如果出现临时障碍,则延长交货或履约期,或推迟交货或履约日期,推迟时间为障碍期加上合理的启动期。
7.如果由于延迟而无法合理地预期买方接受交货或履约,买方可立即向我方发出书面声明撤销合同。
8.在排除履行义务(例如履行和/或补充履行不可行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我方的法定撤销权和终止权以及有关合同执行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买方根据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8条享有的撤销权和终止权也不受影响。如果我方未能交货或履约,或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我方无法交货或履约,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根据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8条的规定。
9.我方交货延迟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但无论如何,都需要买方的催告。
§ 4 交货、风险转移、验收、受领延迟
1.交货在工厂或交货仓库进行,这也是履约地点。如买方要求并承担费用,货物将被发送到另一个目的地(送交买卖)。除非另有约定,我方有权自行决定运输类型(尤其是运输公司、运输路线、包装)。如买方要求并承担费用,我方将为货物投保失窃、破损、运输、火灾和水渍以及其他可保风险。
2.货物意外丢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最迟在移交时转移至买方。但在送交买卖的情况下,货物的意外丢失和意外变质风险以及延迟风险在货物交付时已转移至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被指定进行送交的个人或机构。这也适用于约定为免运费交付的情况。如果约定了验收,这对于风险转移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服务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也相应适用于约定验收。如果买方逾期未接受,则视为等同于移交或验收。
3.在受领延迟的情况下,买方不配合或者由于买方应负责的其他原因导致我方交货延迟,我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额外费用(例如仓储费)。为此,我方从交货期开始,或在没有交货期的情况下从货物待发货通知开始,每个完整日历周收取净价的0.5 %(百分之零点五)的定额赔偿,但总额不超过买方处于受领延迟情况下净价的5 %(百分之五)。更高的损害赔偿证明和我方的法定索赔主张(特别是额外费用、合理补偿、终止)不受影响;但定额赔偿金将与进一步的索赔金相抵消。买方有权证明我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或仅遭受比上述定额赔偿金低得多的损失。
4.买方有义务不将从我方购买的货物运往受国家和国际贸易限制的目的地,特别是禁运和制裁的目的地。买方对因违反此义务而造成的我方所有损失负责。买方以适当方式将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客户。
§ 5 价格、付款条件、折扣、最低数量
1.付款履行地是我方的营业地点。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或根据第5.2条做了合理的价格调整,否则适用我方在合同签订时的现行价格,包括工厂出厂价,但不包括包装费、运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定增值税。我方有权将对买方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2.如果合同签订后成本增加,我方保留在短时间内适当更改价格的权利。价格的上涨取决于商品和服务采购价格的调整因素。这尤其适用于但不限于材料价格的变化以及工资或薪金率的变化。在客户提出要求时,必须向其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因素发生了变化以及这些因素对总价的影响。
3.在送交买卖的情况下(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4条第1款),买方承担工厂交货的运输费用以及买方要求的任何运输保险费用。任何关税、费用、税款和其他公共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根据《包装条例》的规定,我方不收回除托盘外的运输包装和所有其他包装,该包装均归买方所有。
4.除非另有约定,货款应在开具发票、交货或验收货物后10天内支付。如果我方不了解买方的信用记录,或者对买方的偿付能力有怀疑,则交货方式为预付款或货到付款。
5.当上述付款期限到期时,买方即视为违约。在违约期间,按适用的法定违约利率对货款收取利息。我方保留对因违约造成的更多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我方对商家的商业到期利息的索赔主张(《德国商法典》第353条)不受影响。如果买方拖欠付款并产生债权,则针对买方的其他债权均可到期。买方承担在德国境外对其提起的任何已终结的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和支出。
6.买方仅在其索赔主张已依法确立或无争议的情况下,才享有抵消权或留置权。此外,买方只有在其反诉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留置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0条第2款的规定,买方无权因部分履约而享有留置权。在交货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第7条第6款的规定不受影响。
7.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由于买方无力付款(例如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而令我方对货款的主张受到损害,我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履约,并在必要时设定最后期限后撤销合同(《德国民法典》第321条)。如果是不可替代物(定制产品)的生产合同,我方可以立即宣布撤消合同;有关可免除设定最后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8.支票使用始终需要特殊协议。支票仅限用于履行目的而被接受,并且需支付20欧元/支票的手续费。
9.订单的最低金额通常为净额500欧元。低于此值的订单仅在支付净额200欧元的额外手续费时才会被接受。
10.特殊产品的价格中包括工具成本分摊的费用。买方并不因此获得这些工具的所有权。它们仍然是Wieland Electric GmbH, Bamberg公司的资产。
11.我方在产品目录、小册子和价目表上所报的价格是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价格,供经销商向其客户提供。
§ 6 保留所有权
1.我方保留对所售货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购买合同和持续业务关系中的所有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全部付清为止。
2.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买方未付货款,在我方给买方设定了合理的付款期限但未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该期限是不必要的情况下,我方有权收回保留货物。买方承担收回货物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如果我方收回保留货物,则构成合同撤销。如果我方扣押保留货物,则也构成合同撤销。我方可以将由我方收回的保留货物变现。在我方扣除合理的变现费用后,变现所得用于抵消买方欠我方的款项。
3.买方有义务谨慎对待保留货物。特别是,买方有义务按重置价值自费为保留货物投标火灾、水渍和失窃保险。如果需要维护和检查,买方必须及时处理并自行承担费用。
4.只要不拖欠付款,买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担保债权全部付清之前,不得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第三方,也不得作为担保转让。
5.买方在此将其因转售保留货物而对其客户产生的债权,以及买方因任何其他法律原因而对其客户或第三方产生的与保留货物有关的债权(特别是非法行为导致的债权和保险赔偿金索赔主张)全部让与至我方作为担保。我方接受此让与。只要我方不撤销该授权,买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我方收回让与至我方的债权。这并不影响我方自行收回该债权的权利;但只要买方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我方不得自行主张债权,也不得撤销直接扣账授权。
但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买方未付货款,我方可以要求买方将让与的债权和相应的债务人告知我方,将让与通知相应的债务人,并向我方移交所有文件,提供我方主张债权所需的所有信息。除非买方不可撤销地要求保理商直接向我方支付对价,否则只要我方对买方仍有债权,买方也不得让与这些债权,从而通过保理方式收回这些债权。
6.买方对保留货物的任何加工或改造始终为我方进行。如果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我方将按照加工时保留货物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加上任何适用的法定增值税)与其他加工物品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产生的新物品适用于保留货物。如果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组合或混合在一起,我方将按照组合或混合时保留货物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加上任何适用的法定增值税)与其他被组合或混合物品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保留货物的组合或混合方式使买方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买方和我方特此同意,买方应按比例将该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我方接受此转让。买方将免费为我方存储由此产生的物品的单独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7.在保留货物被第三方扣押或第三方采取其他干预措施时,买方必须指出我方的所有权,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行使所有权。如果第三方无法向我方偿还由此产生的法庭或庭外费用,则买方承担此类费用。
8.如果买方提出要求,我方有义务释放我方有权获得的担保,只要其可变现价值超过我方对买方的未偿还债权价值的10%。但我方可以选择释放的担保。
9.如果货物所在地法律不允许保留所有权,则适用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14条第1款第2至4句。
§ 7 买方对缺陷的索赔主张
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法律规定适用于出现材料和法律缺陷(包括交货不正确和交货短缺以及组装不当或组装说明有缺陷)时买方的权利。
2.在将货物最终交付给消费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78条和第479条规定的供应商追索权)的情况下,由于新生产的货物存在缺陷而向买方提出索赔主张,则买方有义务立即通知我方。如果买方的客户是企业家,买方就必须对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我方保留以自我主张的方式履行买方的客户向买方提出的索赔主张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客户索赔主张的履行被视为买方任何索赔主张的履行。在所有其他方面,关于向消费者最终交付货物的特殊法律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78条和第479条规定的供应商追索权)不受影响。
3.如果未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则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是否存在缺陷(《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第1条第2和第3款)。但我方对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的公开声明(如广告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买方提出缺陷索赔主张的前提是他已履行了法定的检查和投诉缺陷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77条和第381条)。如果在检查期间或之后发现缺陷,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如果在八(8)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则被视为已及时发出通知。无论是否有检查和投诉缺陷的义务,买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明显的缺陷(包括交货不正确和交货短缺),上述及时发出通知的期限已满足要求。如果买方未能正确检查和/或报告缺陷,则我方对未报告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5.在交付的物品存在缺陷时,我方可以首先选择通过消除缺陷(返修)或交付无缺陷物品(更换交付)来提供后续履行。我方根据法律要求拒绝所选后续履行类型的权利不受影响。
6.我方有权在买方支付应付货款后再履行后续义务。但买方有权保留与缺陷成比例的合理部分货款。
7.买方必须给予我方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履行后续义务,尤其是将拒收货物交予我方检查。在更换交付的情况下,买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物品退还给我方。后续履行不包括拆除有缺陷的物品或重新安装(如果我方原本没有义务安装)。
8.如果确实存在缺陷,我方承担检查和后续履约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但如果买方提出的消除缺陷的要求被证明是不合理的,我方可以要求买方偿还所产生的费用。更换的部件将成为我方资产,须退还给我方。
9.如果购买的有缺陷的物品已按照其类型和预期用途安装在另一物品中或连接到另一物品上,则我方承担拆除和重新安装所需的费用。如果买方在安装时意识到缺陷或由于重大过失而没有意识到缺陷,并且卖方既没有欺诈性地隐瞒缺陷,也没有承担对物品质量的保证,则索赔主张被排除在外。
10.如果后续履约失败,或买方为后续履约设定的合理期限已过但未果,或根据法律规定后续履约没有必要,则买方可撤销购买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但如果缺陷并不严重,则无权撤销。
11.买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或浪费费用补偿的索赔主张只能根据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8条的规定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 8 其他责任
1.除非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及以下规定中另有规定,否则我方在违反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2.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在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我方都对损害赔偿负责。我方对简单的疏忽承担责任
a) 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而造成的损害,
b) 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对合同的正常执行至关重要,且合同方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该义务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责任仅限于对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3.如果我方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或承担了货物质量保证,则第2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这同样适用于买方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主张。
4.只有在我方对违约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买方才可因不属于缺陷的违约行为而撤销或终止合同。买方的自由终止权(特别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51和649条)被排除在外。否则,适用法律要求和法律后果。
5.在我方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的情况下,这也同样适用于我方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雇员和其他代理人。
§ 9 《电气和电子设备法》(ElektroG) 规定的义务
1.根据法律规定,买方有义务在所交付的货物停止使用后自费妥善处理,并免除我方根据ElektroG承担的制造商收回货物的义务以及第三方的相关索赔主张。
2.如果买方将货物转交给商业第三方,但未在合同中规定其有义务接管处置工作并继续履行义务,则买方有责任在停止使用后自费收回交付的货物,并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置。
3.我方对买方的有关接管/免除的索赔主张在设备最终停止使用后两年内不得失效。该期限最早从我方收到买方停止使用的书面通知时开始计算。
§ 10 时效
1.尽管有《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但因材料缺陷和法律缺陷而引起的索赔主张的一般时效期限为交付后一年。在约定了验收的情况下,则时效期限从验收时开始。
2.在对第三方提出的物权归还主张(《德国民法典》第 438条第1款第1项)的情况下,在卖方存在欺诈意图的情况下(《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3款)以及在向消费者最终交付货物时产生供应商追索权的情况下(《德国民法典》第479条),相关特殊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3.上述销售法规定的时效期限也适用于买方基于货物缺陷提出的合同和非合同损害赔偿主张,除非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常规法定时效期限(《德国民法典》第195和199条)而导致时效期限缩短。在任何情况下,《产品责任法》的时效期限均不受影响。否则,法定时效期限仅适用于买方根据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8条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
§ 11 工业产权
1.买方承诺遵守所交付货物及相关文件中存在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2.如果我方交付的货物是根据买方的图纸、说明或样品制造的,则买方应保证我方按照预定设计制造和交付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3.Wieland Electric GmbH的相应有效的合同一般条款和条件(软件许可协议)适用于所提供软件的转让、使用和销售。该协议可在Wieland Electric GmbH的网站 https://www.wieland-electric.com/de下载区查看。
4.在交付其他制造商的第三方软件时,买方承诺仅按照相应制造商的许可条件使用交付的软件,并且在转售时,在允许的范围内,施加给被转售方相同的义务。
§ 12 保密
买方承诺对其在业务关系或合同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即使在合同结束后也是如此。仅在该信息已众所周知或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已知晓且买方没有违约导致的情况下,保密义务才失效。
§ 13 数据保护
1.我方可以收集、处理和存储与各买方相关的数据,但仅限于执行和处理购买合同和业务关系所必需的范围内,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我方有义务存储这些数据。
2.出于信用调查的目的,我方保留必要时将买方的个人数据传送至信用机构的权利。
§ 14 法律选择、司法管辖地
1.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我方与买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排除所有国际和超国家(合同)法律体系,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CISG)。但根据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6条的规定,保留所有权的条件和效力受物品所在地法律的约束,如果选择德国法律是不可接受或无效的。如果货物所在地法律不允许保留所有权,则我方可以行使我方对货物保留的所有权利。买方有义务配合我方采取的措施,以保护我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2.如果买方是《德国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或公法意义上的特别基金,则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也包括国际)司法管辖地是我方在班贝格的营业地点。但我方也有权在买方的一般司法管辖地提起法律诉讼。
3.如果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某一条款或随后纳入的某一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本《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出现漏洞,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且《德国民法典》第139条全部放弃适用。为取代无效条款或填补漏洞,须商定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该条款在法律和经济方面最接近合同双方的意图,或根据合同的含义和目的,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考虑到这一点,本应具有的意图。如果某项规定的无效性是基于其中规定的履行措施或时间(期限或日期),则该规定必须与最接近原始措施的法律允许的措施相一致。
培训条款和条件
§ 1 常规信息
1.根据我方以下《培训条款和条件》签订培训合同。它们只适用于企业。
2.签订合同即表示委托人(以下简称"客户")同意我方《培训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本《培训条款和条件》作为框架协议,其各自版本也适用于今后与同一客户签订的培训合同,而我方无需在每种情况下再次指出这些条款。
3.仅我方的《培训条款和条件》适用。客户的不同的、冲突的或补充的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我方明确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该同意要求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即使我方在了解客户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进行培训。
§ 2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我方提供的研讨会、讲习班、培训及类似活动(以下简称"培训")。有关各项培训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相应的培训课程。培训课程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标的仅是培训的实施,而不是特定的相关培训成功。
§ 3 报名、确认
1.必须在培训开始前至少三周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名。
2.客户报名即代表其有约束力的申请,以签订相应的培训合同。我方将在培训开始前至少一周确认是否接受或拒绝该申请。第5.3节不受此影响。
§ 4 发票、到期、抵消
1.发票通常在我方确认客户报名参加培训时开具。
2.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培训费在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
3.我方有权将对买方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买方拖欠付款并产生债权,则针对买方的其他债权均可到期。买方承担在德国境外对其提起的任何已终结的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和支出。
4.除非债权抵消无争议或已依法确立,否则客户无权抵消我方的债权要求。
§ 5 客户取消、我方取消、更改
1.取消参加我方已确认的培训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只有在培训课程开始前一周,且不导致参加人数低于相应培训的最低人数的情况下,才可因正当理由取消培训。每次取消将收取净额150欧元的手续费。如果更多费用无法避免,我方保留收取更多费用的权利。
2.在不影响培训目的的前提下,我方保留更改培训内容、程序和地点的权利。仅当这方面的更改明显会对客户造成不合理的困难时,客户才有权撤销合同。
3.我方保留因正当理由推迟或取消培训的权利。尤其是在培训开始前至少一周还未达到最低人数(通常为5人)的情况下。在推迟的情况下,报名和确认不受影响,并将确定新的日期。如果参加者无法参加新日期的培训,他可以撤销合同。
§ 6 产权、保密、数据保护
1.由我方创建的与培训有关的所有文件的版权和工业产权归我方所有。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权利转让和/或授予许可,尤其不得通过提供文件的方式授予。这些仅限用于培训目的,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商业开发和/或使用。客户须在必要的范围内确保我方的权利在文件移交后仍受到保护并且不发生侵权行为。
2.客户须对其在合同关系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以及培训内容以外的信息保密。即使合同关系结束后,这仍然适用。
3.通过报名即表示客户同意所提供的与培训相关的个人数据可用于通知客户有关其他培训课程。该同意可随时撤销。
§ 7 责任
1.除非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在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2.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在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我方都对损害赔偿负责。对于简单的疏忽,我方仅对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而造成的损害,或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对合同的正常执行至关重要,且合同方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该义务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责任仅限于对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3.如果我方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则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
§ 8 其他
1.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
2.如果本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失效,或合同中没有必要的条款,则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为取代无效条款或填补漏洞,应视为已约定一项法律允许的条款,该条款尽可能符合合同双方的意图,或根据合同的含义和目的,如果双方能认识到相关条款的无效性或法律漏洞,本应具有的意图。
3.履行地和司法管辖地是班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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